動態(tài)與觀點
打擊惡意是知識產(chǎn)權保護中的重點問題,除了傳統(tǒng)實體法領域的惡意抄襲他人作品、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惡意申請他人專利等行為之外,近年來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惡意訴訟問題越來越受到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關注。所謂“一物降一物”,知識產(chǎn)權惡意訴訟呈現(xiàn)泛濫之勢之時,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賠償責任訴訟便應運而生。當事人通過提起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賠償責任訴訟,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對方惡意訴訟、纏訴給自己造成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損失與風險,是當事人對惡意訴訟人常見的反制措施,有必要重點學習與了解。
一、知識產(chǎn)權惡意訴訟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由于實踐中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賠償訴訟通常是當事人針對對方惡意訴訟的反制手段,并且惡意訴訟還是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賠償責任訴訟存在的前提條件,因此有必要先了解知識產(chǎn)權惡意訴訟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行為人實施惡意訴訟行為,違反了公認的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從字面理解,知識產(chǎn)權惡意訴訟便是在著作權、專利、商標、商業(yè)秘密、集成電路、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chǎn)權領域濫用訴權,惡意提起訴訟,最終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關于惡意訴訟問題的研究報告》中將惡意訴訟界定為“故意以他人受到損害或獲取不法利益為目的,無事實根據(jù)和正當理由而提起民事訴訟,致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失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北京知產(chǎn)法院在(2015)京知民初字第1446號案件中認為,判斷某一案件構成惡意訴訟,應當符合以下構成要件:首先,原告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并提出某項訴訟請求;其次,原告主觀上具有惡意;再次,原告起訴被告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后果;最后,原告起訴被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二、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賠償責任訴訟的認定——以“惡意”為核心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事訴訟案由》,其中“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賠償責任糾紛”首次成為我國民事訴訟的法定案由,這標志著我國法院審理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賠償責任訴訟案件從此有了法律依據(jù)。司法實踐中,審理該類型案件的關鍵與重點難點在于對行為人“惡意”的認定。實踐中包含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并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提起訴訟。在(2017)蘇民終1874號案件中,法院認為A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時,明知該商標系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同時,由于A、B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A公司起訴要求B公司停止生產(chǎn)、銷售使用涉案商標的產(chǎn)品,其目的顯然是排擠競爭對手,以壟斷相關產(chǎn)品在國內的生產(chǎn)銷售,損害B公司合法權益,獲取非法利益。因此,法院認定A公司具有惡意。 第二,結合商標的內容、商標申請時間、商標使用方式、維權方式等因素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惡意。在(2018)最高法民申3243號案件中,法院認為C公司是否具有主觀過錯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明知“CPU”是“澆注型聚氨酯”的通用名稱仍然注冊涉案商標;2、明知他人在先使用“CPU”作為產(chǎn)品名稱的一部分仍然注冊涉案商標;3、C公司在申請涉案商標前長期也將“CPU”作為自身產(chǎn)品名稱的一部分;4、隱瞞知曉競爭對手在先使用“CPU”的事實向工商局舉報,并承諾愿意承擔封存造成的損失,最終造成貨物損失,還否認上述承諾?;谝陨弦蛩?,法院認定C公司具有惡意。 第三,明知權利無效仍進行訴訟。在(2017)粵民終2782號案件中,法院認為D公司自相關公證書做出之日起,就知道或應當知道被訴侵權商品在其自身專利申請日之前已公開銷售,但D公司仍然依據(jù)相關公證書提起訴訟,屬于明知專利權無效而惡意進行訴訟,主觀上具有明顯惡意。 第四,在先生效判決已對行為不構成侵權作出認定,仍濫用訴權繼續(xù)起訴,造成纏訴的。在(2018)最高法民再388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在先生效判決已經(jīng)送達E公司的情況下,其應當知曉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不構成侵犯其專利權的事實。在此情況下,E公司僅憑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以相同的事實上及理由再次起訴F公司;在收到F公司提交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證據(jù)后,又再次撤回起訴,屬于對其訴權的濫用,未盡到善意、審慎行使訴權的義務,損害了F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知識產(chǎn)權惡意訴訟的本訴與反訴 行文至此,想必有人會想到,既然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賠償責任訴訟是知識產(chǎn)權惡意訴訟的重要反制手段,那么能否在同一個案件中同時處理這兩類案件呢,即,針對他人提起的知識產(chǎn)權訴訟,能否以對方構成惡意訴訟為由提起反訴呢? 《民訴法解釋》第233條規(guī)定,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通說認為,能否提起反訴需考察本訴與反訴之間有無牽連關系,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是否基于相同的法律關系或事實,或本訴與反訴的訴訟請求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 以此為標尺檢視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中的惡意訴訟反訴問題,可以發(fā)現(xiàn),在知識產(chǎn)權侵權民事訴訟中,較難以對方構成惡意訴訟為由提起反訴,理由如下:首先,如果以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為由提起反訴,本訴的法律關系是知識產(chǎn)權侵權糾紛,反訴的法律關系是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其次,侵權訴訟(本訴)的訴訟請求是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賠償責任訴訟(反訴)的訴訟請求是支付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的損害賠償金;最后,侵權訴訟(本訴)基于行為人實施侵害知識產(chǎn)權的行為,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賠償責任訴訟(反訴)基于本訴人濫用權利提起侵權訴訟的行為。因此,本訴與反訴的訴訟請求并非基于相同法律關系或相同事實,也沒有因果關系,反訴主張較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實踐中,知識產(chǎn)權案件里直接以對方涉嫌構成惡意訴訟為由提出反訴的,法院一般會駁回,并告知當事人“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為案由另案起訴,如(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11號案件、(2009)民申字第298號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