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 引 言 -
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經營淘寶店鋪、注冊快手、抖音等多個軟件賬號以獲得經濟利益,也因此產生眾多法律問題,尤其是夫妻共同經營的網絡店鋪、賬號在離婚時的分割問題。
在目前尚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本文主要通過檢索實務中案例及目前存在的觀點對離婚時虛擬財產分割法律問題進行討論。
- 探 討 -
一、何為虛擬財產?
《民法典》提到對虛擬財產的保護應當遵循法律的規(guī)定[1]。
《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中指出網絡虛擬財產分為廣義與狹義。
廣義的網絡虛擬財產是指虛擬的網絡本身以及存在于網絡上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是一種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的新型財產。廣義范圍除網絡本身外還包括特定的網絡服務賬號、即時通訊工具號碼、網絡店鋪、網絡游戲角色和裝備等。
狹義的網絡虛擬財產主要是指網絡游戲空間內的具有可交易性的賬號、角色、道具、裝備、錢幣等可視化的擬人、擬物類財產[2]。因狹義的網絡虛擬財產僅存在于特定空間,范圍較窄,而在離婚財產糾紛中,一般采用其廣義含義認定虛擬財產,即淘寶店鋪、賬號等均屬于虛擬財產。
二、虛擬財產分割途徑
因只有虛擬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才會出現夫妻離婚時分割虛擬財產的情形,因此虛擬財產的分割應當適用關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即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時對虛擬財產進行分割,也可以在離婚后對虛擬財產進行分割,或者在另一方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3]時請求分割虛擬財產,具體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雙方就離婚及財產分配等事宜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書?!痉梢罁骸睹穹ǖ洹返谝磺Я闫呤鶙l[4]】
(二)若雙方無法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財產?!痉梢罁骸睹穹ǖ洹返谝磺Я闫呤鶙l[5]、第一千零九十二條[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7]】
三、虛擬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分割虛擬財產的前提均為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哪種虛擬財產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設立店鋪
(2020)津0106民初5529號
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2020年11月2日,原告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要求就被告名下公積金、養(yǎng)老賬戶中個人實際繳存部分款項進行分割。被告提起反訴,要求分割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設立的動漫手辦淘寶店鋪,雙方以競價方式取得該淘寶店鋪所有權等。
最終法院認定該淘寶店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因該店鋪為原告注冊經營,而原告不同意對該淘寶店鋪價值進行競價,被告不同意對該淘寶店鋪進行價值評估,因為無法對該店鋪予以分割,由原告與被告另行解決。
2、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婚前注冊賬號設立店鋪
(2021)皖1623民初8477號
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12月26日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被告于2008年注冊淘寶賬戶A,2010年使用A賬戶申請?zhí)詫毜赇?,名稱為B店鋪。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共同以B店鋪進行經營,均系綁定被告的支付寶賬戶進行交易。原告還稱其與被告在離婚后于2018年達成協議,由原告全權運營B店鋪。
法院認定雙方爭議的財產即B店鋪系使用被告婚前注冊的淘寶賬戶A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經營的B店鋪,因雙方共同參與B店鋪的經營,雙方對于B店鋪的經營均知情,因此該店鋪的經營收益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關于原告提出的將B店鋪歸其所有的請求,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已于2018年達成協議,且由于A淘寶賬戶系實名認證,具有專屬性,亦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不予支持原告關于B店鋪所有權的訴訟請求。
通過分析以上案例可以發(fā)現,淘寶店鋪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分為以下兩種:
第一,若淘寶店鋪的淘寶賬戶于婚前注冊,淘寶店鋪應視為注冊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雙方共同經營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若淘寶店鋪及主要經營行為均發(fā)生在婚后,淘寶店鋪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店鋪均享有經營權;雙方經營店鋪產生的收益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虛擬財產分割的特殊性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企業(yè)股份等財產的價值與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可以采取競價、評估、拍賣等方式處理。
但在虛擬財產分割領域尚無法律明文規(guī)定時,不同的法院處理的方式不同,并且大多數案件均系以調解結案,因此無法得出統一的操作觀點。
但無論采用哪種方式分割,都應結合虛擬財產的特性對虛擬財產進行處置,具體包括:
1、虛擬財產的人身屬性問題。
網絡店鋪、各APP賬號的運營與注冊人之間有密切的聯系,即虛擬財產具備一定的人身屬性,因此若網絡店鋪、各APP賬號僅為注冊人運營,該虛擬財產應該視為個人物品,在離婚時,具備人身依附性的虛擬財產可以分割但不應轉移,即可以判決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歸一方所有,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
只有具備財產屬性的網絡店鋪、各APP賬號才會涉及財產分割問題,比如只有獲得一定實際銷售數量、粉絲關注數的淘寶店鋪賬號方具備財產價值。
但因目前并無關于虛擬財產價值認定標準,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又因虛擬財產的價值穩(wěn)定性較差,即使參考對傳統財產的處置方式采用評估等方法分割虛擬財產,也可能無法做出準確具體的價值鑒定。
因此在實踐中往往由雙方就經濟補償事宜達成一致協議,若不能協商一致時,人民法院會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酌情判定經濟補償金額。
3、遵守網絡平臺的規(guī)定。
能否轉讓虛擬財產變更所有權人信息還要結合各虛擬財產平臺的相關服務協議,夫妻雙方就虛擬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能否得到履行,還需要借助各網絡平臺的支持。例如淘寶店鋪采用實名認證的方式設立,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淘寶店鋪,只有在滿足淘寶平臺協議變更條件及流程的情況下方可以實現淘寶店鋪的經營主體變更的目的。
因此,分割虛擬財產不僅需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還要遵守網絡平臺規(guī)則,否則最終分割協議極有可能不具備操作可能性。
- 結 語 -
總之,虛擬財產法律爭議問題隨著互聯網的發(fā)展層出不窮,因此加強虛擬財產領域立法,完善網絡平臺虛擬財產規(guī)定,建立有效虛擬財產價值評估機制對解決虛擬財產糾紛尤為重要。
在當前法律規(guī)范尚不完整的情況下,建議在經營網絡平臺、網絡賬號前或在結婚前即就就虛擬財產的所有權、虛擬財產帶來的收益分配方式等重要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相應協議,以避免出現離婚時無法解決爭議的情況。
注釋與參考文獻:
[1]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span>
[2] 詳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第656頁。
[3]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span>
[4]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span>
[5]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span>
[6]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span>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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