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明明是從新加坡進口的茶葉,卻貼上“龍井茶”的標簽進行銷售,結果不僅庫存商品被沒收,還因此收到54.5萬余元的“罰單”……商家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于是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涉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這也是上海浦東法院審理的首例涉地理標志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近日,由上海浦東法院院長吳金水擔任審判長,與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人吳智永、審判員王瀟共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進口茶葉當“龍井茶”賣
原告特威茶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稱特威茶公司)專門從事茶葉銷售和餐飲管理的經營活動。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間,該公司分三次從新加坡進口茶葉,并委托上海某貿易公司為其辦理相關進口手續(xù)。過程中,對方按要求制作了中文標簽,并貼附在產品上。就這樣,這些進口茶葉被貼上標有“龍井茶”“盛璽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簽,后被原告予以銷售。
2020年11月2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下稱浦東知識產權局)向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公司未經“龍井茶”商標權利人許可,在茶葉外包裝上貼附標有“龍井茶”“盛璽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簽,起到了標識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的作用,且該公司無法證明涉案茶葉原料的原產地,該行為易使公眾誤認為涉案茶葉獲得了商標權利人的授權,容易造成混淆。
因此,浦東知識產權局責令特威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其尚未出售的相關茶葉共計1422盒,并對其處以54.5萬余元的罰款。該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浦東新區(qū)政府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商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浦東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浦東新區(qū)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對此予以維持,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請求判令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
原告認為,由于自貿區(qū)的特殊地位及其法律適用情況,自貿區(qū)入關之前發(fā)生的標簽貼附行為應屬于不能直接適用我國商標法管轄的行為,故被告對此并無管轄權。而且,“龍井茶”“盛璽龍井茶”中文標簽貼附并未區(qū)分商品來源,不構成“商標使用”行為。因此,原告行為并未侵犯“龍井茶”注冊商標專用權。即使認定構成侵權,54.5萬余元的罰款金額亦屬于處罰過重。
庭審中,浦東知識產權局辯稱,其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法律依據(jù)充分,處罰適當,程序合法。浦東新區(qū)政府則辯稱,其具有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定職責,所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兩被告均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龍井茶作為我國傳統(tǒng)名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特定的品質主要由其茶葉產區(qū)的自然因素、采摘條件和制作工藝等決定。
該案中,原告將標有“盛璽龍井茶”“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簽貼附于茶葉外包裝盒上,將上述字樣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行為,屬于商標性使用。原告未獲得“龍井茶”商標權利人的授權,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也無法證明涉案茶葉確實來源于龍井茶種植地域范圍并具有相應的特定品質。因此原告并不具備使用“龍井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條件,構成對第三人享有的“龍井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關于原告提出的自貿區(qū)地位特殊、被告無管轄權的意見,法院認為,由于自貿區(qū)海關政策的特殊性,進口貨物入區(qū)程序、報關方式更為便捷,但在法律適用方面,在自貿區(qū)內發(fā)生的商標侵權行為,不能排除我國商標法等法律的適用。而且,涉案商品已經進入我國境內并進行銷售,原告的行為仍需受我國法律的規(guī)制。
此外,原告的違法行為不構成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的條件,浦東知識產權局根據(jù)原告的違法經營數(shù)額,結合其違法行為性質、情節(jié),對其作出沒收侵權產品及處非法經營額兩倍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浦東新區(qū)政府提供的證據(jù)和依據(jù)亦足以證明其具有作出被訴復議決定的職權,所作復議決定合法。
據(jù)此,原告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判決予以駁回。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