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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好涉離職版權糾紛的“方程”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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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中,因員工離職引起的知識產權糾紛較為常見,當員工入職的新單位推出與原單位類似的產品時,原單位就會質疑相關員工是否使用原單位的技術。這其中,對于軟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既可基于著作權保護,也可作為商業(yè)秘密保護。在兩種權利的侵權判斷時,均基于“接觸+實質性相似-合法來源”的基本思路。但是,作為權利人,在就兩種權利進行主張時,所承擔的舉證義務并不盡相同。筆者結合一起訴訟進行詳細說明。
  員工A從原單位B公司離職后,加入同業(yè)內具有領先地位的新單位C公司,員工A在兩家公司均負責同類型醫(yī)用軟件的開發(fā)。原單位B公司先后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侵犯軟件著作權及侵犯商業(yè)秘密為由,向員工A及新單位C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員工A及新單位C公司分別委托了不同律所的律師代理,經被告員工A及新單位C公司的律師在庭前會議的抗辯以及與法官的多次溝通,兩訴訟均以原告撤訴方式結案。
  該案中,原告首先以軟件著作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提交的證據包括其著作權登記證書,原告單位、被告單位產品的多份手冊,被告單位其中一款軟件的安裝包等。不過,鑒于原告自身提交多份著作權登記證書,且其確認其分別對應不同軟件版本,原告多份產品手冊封面所標注的版本號、完成時間也不相同,加上被告單位產品的多份手冊也均屬于不同版本,原告又以基本相同的證據,提起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訴訟。
  對于著作權侵權,原告至少需先明確自己的權利基礎、被訴軟件的具體版本、原被告兩款軟件在呈現的功能、效果上的極高相似性等,在此基礎上,方才有權請求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或責令被告方提交被訴軟件的源代碼,以進行侵權比對。對于商業(yè)秘密侵權,原告則需明確其所主張的密點,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該案中,原告在兩個訴訟的訴訟材料及庭前會議中均未清楚指明自身的權利基礎、被訴產品等,特別是,在商業(yè)秘密案件中,被告方特別向法官說明,原告已基于基本相同的證據提起軟件著作權訴訟?;谕恢R產權,通過兩件訴訟,請求獲得兩份賠償的行為并不適當。在原告未能說明所主張的密點以及與軟件著作權案件中所主張內容的區(qū)別的情況下,法官支持被告方主張,并當庭向原告釋明。在庭前會議結束后,原告撤回商業(yè)秘密訴訟。
  在繼續(xù)進行的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中,被告單位C公司提交了與案外人簽訂的委托開發(fā)合同及費用支付憑證,用以證明被告單位已花費數千萬元開發(fā)被訴軟件的初始版本,既無理由、也無必要采用原告的代碼。另外,近幾年來,被訴軟件已經歷過多個版本的更替。在被告提交以上信息的基礎上,原告提出追加案外單位為被告,并請求法院前往安裝被告軟件的單位進行證據保全。
  基于原告的上述請求,法官再次組織原被告談話,并在談話過程中希望被告能夠主動提交源代碼。但是,對于原告增加案外人作為被告的請求,其想查清的是案外人提供給被告單位的代碼是否侵權;而對于證據保全申請,使用方使用的代碼已是經更新后的版本,且僅有目標代碼。被告人認為,在原告不能明確訴訟主張、盡到充分舉證義務的情況下,被告并不清楚該提交哪個版本的源代碼,舉證責任也不應轉移至被告。最終,原告也撤回該訴訟。
  通常而言,涉及員工流動的知識產權案件,被告方總會被先入為主地認為存在較大侵犯原單位知識產權的嫌疑,結合商業(yè)秘密案件或軟件著作權案件原告舉證難的特點,被告方主動提交證據,自證清白的必要性相較一般案件而言更高些。但是,若被告主動提交被訴產品的源代碼,一方面,可能使得自己的商業(yè)秘密、著作權被他人知曉,存在泄漏風險;另一方面,代碼的比對需要委托專業(yè)的鑒定機構進行,耗時較長,反而不能及時解決糾紛,影響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
  因此,在此類案件中,被告方可綜合考慮原告的訴訟請求、舉證義務完成情況、侵權可能性等,把握主動提交證據的必要性和時機,在尊重司法程序、履行法定義務的情形下,保護自身合法權利,及時解決糾紛。